北京市凌鷹起重機械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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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鏈電動提升機又名環鏈電動葫蘆、鏈條葫蘆,具有起升速度低、定位精度高、操作平穩可靠且額定起重量相對較小的特點,目前,在一些工作級別較低的橋式起重機及懸臂式起重機上得到廣泛采用。
通常情況下,對這類起重機設計時不會按照環鏈電動葫蘆所具備的安全冗余度而對起重機整機金屬結構件等進行提高等級的特別考慮,而且從制造經濟成本角度出發這也不可取。按照GB/T3811-2008《起重機設計規范》的相關要求,對這類起重機整機金屬結構件的設計計算,其安全系數取值最大按荷載組合A類:取1.48。以金屬結構采用Q235B材料為例,若不考慮材料本身因素。顯然,當金屬結構件設計計算應力達到98MPa以上時,如果用1.6倍額定起重量的試驗載荷來檢驗環鏈葫蘆起重機超載保護功能是否有效,則將對起重機金屬結構的強度帶來較大威脅,有可能造成金屬機構塑性變形、主梁工字鋼翼緣翻邊等多種形式的不良后果,從而增大了檢驗機構的檢驗風險。鑒于此,以《定檢規》規定的方法來考核起重機整機超載保護功能是否有效,值得審視。
建議相關部門對《定檢規》中關于環鏈電動提升機超載保護功能的合格判定條件予以修訂。其超載保護所對應的起重量限值應符合《起重機械安全規程》和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將合格判定條件修為“當實際起重量在100%-110%的額定起重量之間時,起重量限制器起作用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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